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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8-07-09
標題 公司列報虧損扣除額與規定可扣除數額有出入時,除補徵稅款外,尚須加計利息
類別 虧損扣抵
內容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詢問公司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疏於核對以往年度經稽徵機關調整核定數,導致多列報盈虧互抵扣除額,除補稅外,是否會被加計利息?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惟其申報扣除以往年度虧損數如經稽徵機關核定調減,致超過所得稅法規定可扣除數額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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