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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8-07-19 |
標題 |
餐廳加收之服務費要開立統一發票課稅 |
類別 |
餐廳加收之服務費 |
內容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勞務)如有加收服務費,該費用也是營業人的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時要計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所以,餐飲業向顧客加收之服務費,應列入銷售額課稅。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至餐廳用餐消費600元,結帳時餐廳加收1成服務費60元,餐廳應將服務費60元列入銷售額,即要開銷售額總計為660元之發票。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須確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以免違法受罰。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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