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帳務、稅務申報、工商登記 營業稅申報、各類許可執照申請、投資抵減申請 財會領域各項事務、企業經營服務、傳票結帳報表 稅務新聞、線上申辦查詢、法律規章 所需服務、節稅變更簽證、境外公司
     
 
發佈日期 2018-11-26
標題 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之處罰不因所得人已申報繳稅而免除
類別 扣繳義務vs.處罰
內容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未依法扣繳稅款並辦理扣繳申報,縱然因所得人已將該筆所得合併其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並繳稅,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部分仍應依法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為A公司負責人,亦即所得稅法所稱扣繳義務人,該公司於105年間給付薪資計130萬餘元予員工乙君,未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4條規定扣繳稅款7.1萬餘元,經該局查獲。因乙君已將該筆所得合併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並繳稅,並不發生所得人有短漏所得稅之情事,故該局未責令A公司補繳稅款,但甲君既為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仍應受罰,該局乃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以罰鍰17,000元。 國稅局籲請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法扣取稅款並依規定繳納,以維自身權益,勿因一時疏忽遭查獲而受罰。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詳細解說。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回稅務法規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