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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8-12-07
標題 營業人銷售住宿勞務予境外電商,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類別 銷售勞務予境外電商
內容 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如有銷售住宿勞務給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境外電商,要特別注意必須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給境外電商,以免被補稅處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境內營業人(供應商)運用境外電商架設網站或建置電子系統銷售住宿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買受人)者,如係由境外電商向買受人收取價款,並於扣除網站(系統)手續費之淨額撥付國內供應商,供應商應就實際收取之價款,開立以境外電商為抬頭之三聯式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倘供應商不清楚境外電商統一編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業稅專區/稅籍登記查詢。 該分局再度提醒營業人,仔細檢查是否已依規定開立發票,若發現有未依前述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稅捐情事,請儘速辦理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以免罰。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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