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帳務、稅務申報、工商登記 營業稅申報、各類許可執照申請、投資抵減申請 財會領域各項事務、企業經營服務、傳票結帳報表 稅務新聞、線上申辦查詢、法律規章 所需服務、節稅變更簽證、境外公司
     
 
發佈日期 2019-03-25
標題 營利事業購買藝術品不得提列折舊費用
類別 藝術品不得提列折舊
內容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了風水、招財及美觀等原因而購買古董、藝術品並擺放於辦公或營業處所,前揭物品不得提列折舊費用。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54條及第59條規定,資產屬於「折舊性」或「遞耗」性質者,始能逐年提列折舊或計算各項耗竭及攤折。所謂折舊性或遞耗性質,係指資產在通常情況下,因時間之經過或使用次數之增加,其價值會隨之減低;惟古董、藝術品等物品,其交換價值或使用價值,通常並不會因時間經過而發生相對程度的比例貶損,因此,不但沒有耐用年數的問題,其價值通常會因長期持有而產生增值的情形,故古董、藝術品之性質,既非屬折舊性固定資產、亦非屬遞耗資產,不得列報折舊費用或各項耗竭及攤折。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在提列折舊費用時,應依據資產屬性審慎區分,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徒增困擾。 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回稅務法規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