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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9-04-11
標題 當年度在境內居住滿183天之外國人應於離境前或隔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
類別 外國人申報綜所稅
內容 金先生來電詢問,其自107年(2018年)1月1日起在臺南工作,該年已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超過183日,是否需要申報2018年度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外籍人士當年度在中華民國居留天數超過183日,即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應於隔年5月1日至31日間填具結算申報書,向國稅稽徵機關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因此,金先生2018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超過183日,自應於2019年5月1日至31日,向居留證所載居留地稽徵機關辦理2018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提醒,如金先生於2019年間仍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超過183日,但在該年度中離境不再返回中華民國境內,應在離境之前10日內辦理201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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