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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9-04-22
標題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攻略
類別 107年度營所稅申報
內容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將至,為提醒營利事業如期誠實及正確完成申報納稅,避免申報錯誤遭補稅,茲臚列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如下: 營業收入: 營業收入之認列應採權責基礎,惟外銷收入歸屬年度均應為外銷貨物報關日或郵政、快遞事業摯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之會計年度,而不是以交貨或收款日為收入歸屬年度。 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應將其屬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合併已開立發票營業額一併申報。 營造業承包工程已核發使用執照或經驗收完成,工程已實際完工且收入業已實現,應將預收貨款轉列當期營業收入。 成本及費用: 一、出售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應在該出售土地之收入下減除。但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土地,依法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或損失。 二、對依行政法人法規定設立之中央或地方行政法人之捐贈,得比照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列報營利事業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限制。 三、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須符合政治獻金法之規定且可扣除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所得額10%,其總額不超過新臺幣50萬元。 非營業損益: 一、各項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債務,逾請求權 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二、營利事業因解散或無適用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工作年資之員工等原因,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結,如有剩餘款,係屬該營利事業所有,其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三、轉讓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非為證券交易,應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該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其他: 一、醫療社團法人及消費合作社等單位,請採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辦理結算申報。 二、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者,應於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並繳清自繳稅款。如逾期申報或繳納稅款者,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將無法享有盈虧互抵及交際費限額提高等各項優惠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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