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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9-06-14
標題 營利事業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可否列報費用?
類別 滯納息可否列報費用
內容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之利息是否可列報費用? 該局說明現行稅法有關加計利息之規定,屬使用金錢成本之對價,應屬營利事業負擔之成本費用,得以費用列支。如營利事業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依106年1月3日修正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7款(下稱修正後查核準則)規定,得以費用列支。 該局進一步補充說明,營利事業若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及依同法第100條之2規定,因結算申報所列報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超限經核定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或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行政救濟程序確定應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及依各種稅法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依上揭修正後查核準則規定,皆得以費用列支。 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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