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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9-08-16
標題 欠稅在行政救濟中,為何仍被移送執行?
類別 行政救濟中被移送
內容 納稅義務人陳小姐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詢問其欠繳之稅捐正在行政救濟中,為何還接到行政執行分署之強制執行通知? 該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法申請復查者,則暫緩移送執行。上述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稅捐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二、納稅義務人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三、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依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陳小姐對該局核定稅捐之處分依法申請復查,但經復查決定後仍有應納稅額,雖依法提起訴願,但未依前述規定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因此經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再提醒:欠稅遭移送執行後,如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清,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行政執行署所轄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以免財產遭強制執行或遭拘提管收之窘境。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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