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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20-02-13
標題 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報繳營業稅規定
類別 向境外電商購買勞務
內容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營業人、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6條之1免稅者外,應依同法第36條規定,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的對象如為境內「自然人」,應由境外電商依營業稅法第2條之1、第6條第4款、第35條及第36條第3項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倘若銷售對象是境內營業人或機關團體時,除符合同法第36條之1規定,銷售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使用之勞務予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免課徵營業稅外,應由境內營業人或機關團體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向境外電商購買國外電子勞務,除適用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的營業人,且購買的勞務係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外;如係適用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的營業人、專營免稅營業人或是兼營營業人(即兼營應稅及免稅或兼依本法第4章第1節及第2節),則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將支付的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的購買國外勞務欄位,併同當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至於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依同法第36條規定申報時,則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納營業稅。   該局提醒,國內營業人及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繳納營業稅,請自行檢視營業稅申報是否符合規定,倘有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查獲後遭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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