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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20-12-21
標題 兼營營業人應於110年1月15日前辦理109年度營業稅額調整申報
類別 兼營營業人稅額調整
內容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採曆年制之兼營營業人除有特殊規定當年度免辦調整外,應於110年1月15日以前申報109年11至12月營業稅時,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採直接扣抵法者填寫「兼營營業人採用直接扣抵法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該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該局說明,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依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規定,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惟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開始營業或兼營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可免辦理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一併調整申報。另兼營營業人如於年度中改採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計算營業稅額者,其當年度已經過期間,應於改採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前報繳稅款之當期,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辦理年度稅額調整。   該局進一步說明,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如有取得現金股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惟俟年度結束,應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營業稅額,併同繳納。   該局呼籲,兼營營業人報繳109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請依前揭規定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營業稅額,如未依規定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稅處罰,為維護自身權益,特請營業人留意。 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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