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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23-05-01
標題 員工因出差取得搭乘運輸工具收據或票根,可申報扣抵營業稅
類別 搭乘運輸工具收據或票根可抵營業稅
內容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公務需要派遣員工出差,如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可檢具運輸事業所開立之收據或票根影本,申報扣抵營業稅。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員工出差購買火車(高鐵)票、客運票、船票及飛機票等,應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影本,憑以申報扣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補充說明,除了國際運輸適用零稅率及離島運輸適用免稅規定,不發生支付進項稅額的情形,其他的運輸票價收據或票根定價應內含營業稅,營業人可依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進項稅額=當期票價總計金額÷(1+5%)×5%,尾數不滿新臺幣(下同)1元者,按4捨5入計算,併入該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欄位,計算得扣抵進項稅額。 舉例來說,甲公司112年1-2月派遣員工出差,員工搭乘高鐵從左營至南港(票價1,530元)、左營至臺中(票價790元)及左營至臺南(票價140元)出差,票價合計2,460元 (1,530元+790元+140元),營業人於112年3月15日申報112年1-2月期營業稅得扣抵進項稅額時,可將該期3張車票依規定公式彙總計算後,於「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欄位中填入金額2,343元(2,460元-117元)及稅額117元(2,460元÷(1+5%)×5%=117.14元,按4捨5入取117元)。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檢舉網路交易逃漏稅應提供具體事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頻接獲民眾檢舉網路賣家銷售貨物漏開統一發票,惟檢舉時大多提供從網路、報章雜誌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種公開資訊,未提供漏開發票具體逃漏稅等相關事證,接獲此類檢舉,稅捐機關會通知民眾限期補提供具體之違章漏稅事證,逾期若未提供,得免議辦理。 中區國稅局說明,民眾檢舉網路賣家銷售貨物漏開統一發票,應就下列具體事證提供查核:(1)網路賣家基本資料(如交易平台、網域名稱及網址、粉絲專頁或社團、賣方帳號、名稱及聯絡方式等)。(2)交易內容事證(如訂單、貨運單及收貨單等)。(3)付款證明(如帳戶存摺、支票、匯款單、信用卡簽單及賣方銀行帳號等)。 該局特別呼籲,個人以營利為目的,無論是利用網購平台或社群網站銷售貨物或勞務,每月銷售貨物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未依規定申報及繳納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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