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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1-09-17
標題 營業人移用信用卡刷卡機,應依規定向發卡及收單機構申請變更。
類別 移用信用卡刷卡機
內容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移用信用卡刷卡機,應依規定向發卡及收單機構申請變更,否則經查獲短、漏報繳營業稅款者應依規定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財政部已將營業人提供信用卡刷卡機供其他營業人使用或使用其他營業人的信用卡刷卡機逃漏稅案件列為今年度的重點查核項目,如有上述情形的營業人,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的稅款,就可免受處罰。一旦短、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被查獲,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還要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呼籲,營業人受讓信用卡刷卡機,應依規定向發卡及收單機構申請變更,並於固定營業場所辦理營業登記,及覈實開立統一發票,以免經查獲後,補稅受罰。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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