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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1-10-07
標題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修正通過增訂「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案,最快自101年實施。
類別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內容 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增訂幼兒特別扣除額),業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0年10月6日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完竣,獲致共識如下: 一、本項扣除名稱修正為「幼兒學前特別扣除」。 二、適用對象由原行政院版本納稅義務人「2歲以上至5歲以下」子女,擴大至「5歲以下」。 三、刪除行政院版「同一子女當年度已接受中央政府機關二學期幼兒免學費補助」不得適用本項扣除之規定。 四、維持行政院版排富規定,亦即經減除本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綜合所得淨額1,130,001元以上),或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金額(新臺幣600萬元)者,不得扣除。   財政部說明,本次會議併案審查立法委員所提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經協商結果以擴大適用幼兒年齡方式處理,亦即96年以後出生的小孩,自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預計受益家庭戶數為30餘萬戶,增加渠等可支配所得約3.5億元。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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