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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1-10-12
標題 對私有停車場收費准予辦理營業登記遭質疑,澄清有營業行為均需依法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稅捐,北區國稅局提出澄清。
類別 實質課稅原則
內容 北區國稅局提出澄清說明,檢舉人於100年3月間檢舉汐止區大同路某地下一樓未辦營業登記收取機車停車位清潔費及租金涉嫌逃漏稅乙節。經該局汐止稽徵所查核屬實輔導停車場所有人某君辦理營業登記,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款規定補稅處罰。檢舉人質疑某君收取機車停車位清潔費及租金係屬違法行為,該局營業人准以辦理營業登記,涉有偽造文書之嫌疑。 國稅局以實質課稅原則,依某君所提供資料輔導其辦理營業登記,依法課徵租稅,並無違誤,檢舉人質疑該局違法核准營業登記,涉有偽造文書之嫌疑,顯係檢舉人對法令之誤解。 國稅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辦妥營業登記始可營業,未辦營業登記經查獲有逃漏稅時,將依法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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