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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1-10-13
標題 營利事業列報交際性質之餐費及禮品餽贈支出,應併入交際費列報,並計算限額。
類別 交際費不得列為雜費
內容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鑒於企業國際化、全球化,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支付屬於交際性質之餐費及禮品餽贈支出日益普遍,應以『交際費』列報,並計算限額,不得以『雜項支出』申報為『其他費用』。 該局表示:查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有營利事業將部分餐費、禮品餽贈,列報於其他費用中;惟經查核係該公司與往來客戶間之餐敘、中秋節、春節之巨額禮品餽贈,因交際費已逾限額規定,而將部分金額申列於其他費用中,以規避交際費之限額核算,依規定予以轉正後將超限部分予以剔除補稅,並加計利息。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留意,為拓展業務支付交際性質之餐費、禮品餽贈及紀念品支出,應依規定以交際費列帳,超額部分應調整減列,以免被剔除補稅還須加計利息。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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