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帳務、稅務申報、工商登記 營業稅申報、各類許可執照申請、投資抵減申請 財會領域各項事務、企業經營服務、傳票結帳報表 稅務新聞、線上申辦查詢、法律規章 所需服務、節稅變更簽證、境外公司
     
 
發佈日期 2011-10-14
標題 營業人以非其所有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無免罰規定之適用。
類別 非本人之進項憑證
內容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非其所有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非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各種錯誤,無「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免罰規定之適用。 該局指出,日前接獲營利事業詢問因職員一時不察,不慎將關係企業所有之進項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是否會被處罰?該局說明,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規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屬使用電磁紀錄媒體及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分別在5﹪及7﹪以下者,免予處罰。又財政部另函釋規定,所稱『登錄錯誤』,係泛指使用媒體申報之營業人登錄進銷項資料所發生之各種錯誤,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情形。因此,營業人以非其所有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此種情形並非屬於「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之錯誤,自無上開免罰規定之適用。 該局呼籲營業人申報進項憑證時應妥為核對,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回稅務法規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