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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1-10-28
標題 降稅後,今年分配股利所含之稅額扣抵比例上限要如何計算?
類別 稅額扣抵比例上限
內容 年底正值營利事業分配99年度盈餘之最後時點,因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降為17﹪,高雄市國稅局最近紛紛接獲公司來電詢問,分配股利所含之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該怎麼算? 該局表示,按100年1月26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上限如下: 1. 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33.33﹪;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20.48﹪。 2. 累積未分配盈餘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48.15﹪;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33.87﹪。 3. 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屬98年度以前盈餘、部分屬99年度以後盈餘、部分加徵、部分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各依其占累積未分配盈餘之比例,按前2項規定上限計算之合計數。 舉例來說,甲公司100年度股東會決議分配98及99年度之盈餘500萬元,87年度以後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為800萬元,其中屬87至98年度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為600萬元,屬99年度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為200萬元,則稅額扣抵比例上限計算:【(600÷800)×48.15﹪+(200÷800)×20.48﹪】=41.23﹪ 營利事業如違反前述法令規定,分配股利淨額所適用之稅額扣抵比率,超過規定比率,致所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超過依規定計算之金額者,應就其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責令營利事業限期補繳,並按超額分配之金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該局特別提醒公司,要注意稅額扣抵比率之計算,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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