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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1-11-30
標題 網路拍賣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類別 以進銷貨網拍應課稅
內容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稅。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因此,網路拍賣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依法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了維持營業人透過實體通路銷售行為與透過網路銷售行為間的租稅衡平,財政部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必須依法課稅。如果網路拍賣賣家是透過拍賣網站出售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將自己不適用的新品、他人贈送的物品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則不屬於上開營業稅課稅的範圍。惟網路拍賣賣家所銷售的二手商品,若是透過收購賺取其間差價作為利潤者,即符合課稅要件,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網路拍賣賣家的課稅標準比照實體商店,依據現行一般營業人課稅標準,每月銷售額如果未達新臺幣(以下同)8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不須課徵營業稅,可免辦理營業登記。而網路拍賣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交易資料明確,每月的銷售額超過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即應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否則經查獲不但會被追繳稅款外,另將遭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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