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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1-12-09 |
標題 |
購置房屋撤除改建其購價與撤除費用應一併列為新建房屋成本。 |
類別 |
新建房屋成本之範圍 |
內容 |
○○公司來電詢問,該公司購置法拍屋後隨即撤除改建為營業用廠房,相關法拍屋之購屋成本及拆除費用可否列報為該年度之損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該公司購買之法拍屋於購置後未供營業使用,隨即拆除重建,致該法拍屋之購置實未符合固定資產之定義,相關購價與撤除費用等,應一併計入新建廠房之成本,按廠房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計算各期應攤提之折舊費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岡山稽徵所提醒營利事業留意相關規定,以免誤將法拍屋之購價與拆除費用全額列報拆除年度損失而遭國稅局調整補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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