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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1-12-10
標題 死亡後始判決為被繼承人所有土地,應自「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補報遺產稅。
類別 補報遺產稅
內容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土地所有權有爭議時,俟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為其所有,繼承人須於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若未依規定申報被查獲者,須補稅及處罰鍰。 該局最近查獲一案例,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時,繼承人未申報甲君生前登記於第三人名下之8筆土地,甲君生前與第三人因渠等土地返還登記事件於法院訴訟,迄甲君死亡後2年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第三人應將該8筆土地移轉登記予甲君,惟甲君之繼承人並未依限補申報該8筆土地遺產,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遺產稅70萬餘元,並處罰鍰20萬餘元。 該局特別呼籲,被繼承人生前如因故將財產登記於他人名下,產權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尚在爭訟中而未申報時,嗣經法院判決為被繼承人所有,繼承人須依規定於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以免遭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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