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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1-12-14
標題 提起訴願應繳納半數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否則將被移送強制執行。
類別 提起訴願先繳半數
內容 提起訴願應繳納半數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否則將被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如有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惟曾有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訴願,卻誤認為欠稅尚未確定,致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款之半數,被國稅局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後,才警覺其未依法繳納半數,徒增困擾。 該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除非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外,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均應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在提起訴願同時,別忘了應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先行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增加困擾。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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