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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02-01
標題 被繼承人生前未償之債務,必須具有確實證明,才能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類別 生前未償債務
內容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未償之債務,必須具有確實證明者,才能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轄內被繼承人甲君於100年間死亡,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列報扣除甲君生前未償債務1,800萬元,經查核發現,甲君過世前2年以其土地設定抵押向乙銀行貸款1,800萬元,土地登記謄本雖設定A銀行最高限額抵押權1,800萬元,但向A銀行查證結果,甲君已於生前償還800萬元,乃核定未償債務應為1,000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所稱「未償債務」,須符合死亡時債務業已發生外,尚需以繼承事實發生時,被繼承人之債務已確定或可得確定由其遺產負責清償之狀態,始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故土地登記謄本中登載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並不表示確實有該債務存在,繼承人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仍應向銀行查詢並檢附被繼承人生前是否確有借貸事實以及至繼承日時之借款未償餘額等相關資料,才能自遺產總額中申報扣除,除了加速國稅局審核作業外,也可有效減少徵納雙方之爭議。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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