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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02-04
標題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須負舉證責任。
類別 主張有利於己須舉證
內容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有納稅義務人甲君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抵押利息所得,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甲君提示與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簽訂之切結書,主張相關債權人與債務人為整合系爭抵押債權及其他債權而於85年間訂立該切結書,並於切結書中約定本金優先受償,因此其並未獲配利息。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經提起行政訴訟亦經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該局說明,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君敗訴理由,主要為若甲君所稱系爭切結書確係相關債權人及債務人整合系爭抵押債權及其他債權而簽立,則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權利及義務比例、債權人應向法院聲請撤銷之執行標的之範圍、及債務人所應追加提供擔保物之債權等均屬與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權利及義務攸關甚鉅之事項,何以由上述系爭切結書、系爭抵押債權及其他債權之相關證物,無從明確予以勾稽。且依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並未載明優先清償本金之意旨,甲君及債務人亦未提出異議,對此攸關權益之事項,甲君及債務人卻未提出主張,該事實顯有疑義,甲君未舉證以實其說,乃遭敗訴判決。    該局除作以上說明外,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對其有利之課稅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應就證據資料之蒐集及詮釋負協力義務,如有所得亦應誠實報繳,切勿心存僥倖而未申報,一經查獲除應補稅外,尚有處以罰鍰之可能,不可不慎。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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