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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02-07
標題 出售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之歸屬年度如何認定?
類別 出售無法登記之房屋
內容 林先生來電詢問:出售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因無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其財產交易所得要申報在那一年度?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個人出售已登記所有權之房屋,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而出售未辦理或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建物總登記)之房屋,以交付尾款(不包括銀行貸款部分)之日期為所得歸屬年度,惟如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時,得以申報繳納契稅移轉之日期為所得歸屬年度。 該局又說明,房屋遭法院拍賣,以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之所屬年度為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而出售預售屋,則以實際轉讓年度為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出售房屋或轉讓預售屋,應於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主動申報納稅,否則經稽徵機關查獲有違漏情事,除補徵稅款外,尚應依規定處以罰鍰。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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