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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02-13
標題 外籍旅客符合「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者,可申請退還購買所支付之營業稅。
類別 外籍旅客購物退稅
內容 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政府為有效提高外籍旅客至我國觀光及購物之意願,參酌世界各觀光產業先進國家有關外籍旅客購物退稅制度,由交通部與財政部會銜發布「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外籍旅客於同一天內向同一家經核准貼有核准銷售特定貨物退稅標誌(TRS)之商店,購買退稅範圍內貨物達新臺幣3,000元(含稅)以上,並在30天內將貨物攜帶出境者,得在出境時向海關申請退還購買所支付之營業稅。 該所另指出,近年來考量外籍旅客購物如能即時取得退稅款,將可增加外籍旅客購物消費誘因,並帶動周邊產業商機,交通部與財政部增訂外籍旅客購物退稅金額在新臺幣1,000元(即含稅購物金額約新臺幣2萬1千元)以下,亦可於消費當日向經核准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之特定營業人直接申辦退稅,此新退稅制度將自100年7月1日施行,除可增進外籍旅客申請退稅之便利性外,亦可紓解出境機場或港口排隊等候退稅之人潮,提高國家之國際形象。 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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