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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02-18
標題 營利事業對政府之捐贈款項應先存入政府機關之專戶。
類別 對政府之捐贈
內容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對政府之捐贈款項,應先存入政府機關之專戶,避免產生能否列報捐贈費用之爭議。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且不受金額限制。然而,實務上有部分營利事業配合政府機關作業,於各該機關辦公處所逕對低收入戶發放救濟金,雖已取具相關政府機關之證明,惟由於相關款項並未匯入公庫再行提出運用,致產生能否列報捐贈費用之爭議。 該局呼籲,為避免爭議,營利事業對政府之捐贈款項,應先存入政府機關之專戶,以維護營利事業自身之租稅權益。營利事業若仍有捐贈相關問題請向各地區國稅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電洽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第一課(股),由專人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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