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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02-25
標題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依規定按期申報營業稅。
類別 無銷售額也要申報營業稅
內容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該局指出,營業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者,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4百元,最高不得多於4千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1千元,最高不得多於1萬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4百元,怠報金為1千元。」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少數營業人常誤以為籌備期間無銷售額即無需按期申報營業稅,或申請停業登記核准前1期已無銷售額而未於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遭稽徵機關課徵怠報金,因此特別提醒營業人,核准設立登記後或申請停業登記前,不論有無銷售額,即應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月)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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