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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04-10
標題 立案登記寺廟有信眾捐款、利息及出租土地租金收入,是否要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類別 立案寺廟是否要報稅
內容 高雄市內門區某寺廟洪小姐問:本寺廟有立案登記,收入來源有信眾捐款、利息及出租土地租金收入,是否要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宗教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免辨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一、依法向內政部、省(市)、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 二、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 三、無附屬作業組織者。 寺廟有出租土地之租金收入,係屬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不符合上揭免申報規定,應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向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暨其附屬作業組織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100年5月起,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暨其附屬作業組織案件,已可採用網路申報,請納稅人善加利用,以節省申報時間。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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