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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04-12
標題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轉讓緩課股票之課稅規定。
類別 非居住者轉讓緩課股
內容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最近接到電話詢問: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於100年度轉讓緩課股票,應該如何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及應 繳稅率為何? 該局表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非居住者),自99年1月1日起,轉讓、贈與、放棄緩課股票者,應按扣繳率20%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自99年1月1日起,無論有無依規定申請投資經核准或許可,其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適用20%之扣繳率。故非居住者就其緩課股票之轉讓、贈與、放棄緩課或減資而於99年1月1日以後實現之營利所得,應就該投資營利事業發給之「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依所得稅法第73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以20%之扣繳率自行申報納稅。但如該緩課股票之轉讓、贈與、放棄緩課或減資而實現之營利所得,係發生於98年12月31日以前,則仍應依原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按30%申報納稅;其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3條規定,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者,經檢附相關文件審核後,仍得按20%扣繳率申報納稅。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73條規定辦理申報納稅之非居住者,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向居留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於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依規定辦理申報納稅。 該局呼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所得稅法相關申報及納稅規定,以免遭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之權益。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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