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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04-16
標題 被繼承人死亡應納未納地價稅及房屋稅,可自遺產中扣除。
類別 被繼承人之應納稅捐
內容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遺產中如有土地房屋,其相關地價稅及房屋稅,只要是繼承日還沒繳納,都可以當作被繼承人死亡前之應納未納稅捐,從遺產總額中扣除。至計算可扣除金額,以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之地價稅及房屋稅,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的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在審核遺產稅案時發現,納稅義務人主張應納未納稅捐扣除,常以地價稅及房屋稅繳款書所載稅額全數列報,而遭國稅局剔除部分扣除額,為正確申報應納未納稅捐扣除額,茲舉例說明如下:被繼承人於100年4月5日死亡,100年房屋稅100,000元,按房屋稅課稅期間為99年7月1日至100年6月30日,自課稅始日99年7月1日起至死亡日100年4月5日計有279天,再依279天占全年天數比例計算房屋稅可扣除應納未納稅額為76,438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可檢具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的地價稅及房屋稅繳款書,並依前述規定計算可扣除金額,自遺產總額中減除,以維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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