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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05-02
標題 欲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之營利事業,當年度如有出售房屋應如何申報課稅?
類別 書審vs.出售房屋
內容 甲公司問:該公司於100年間出售所有之房屋且計算後有處分利得,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欲申報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則該筆房屋交易應如何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營利事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獨資、合夥組織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款,惟仍應辦理結算申報),適用書面審核,惟當年度如有出售房屋之交易增益,應依相關規定,單獨計算屬出售房屋之損益,不可按書審純益率核算所得。 該局進一步表示,年度中有出售房屋之營利事業,如欲申報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應以排除房屋之交易增益後之非營業收入,併營業收入淨額按主要業別適用之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計算之金額,再加計出售房屋增益金額,為其當年度申報之全年所得額。舉例說明如下:100年度營業收入淨額1,000,000元,非營業收入200,000元(含利息收入100,000元及出售房屋增益100,000元),適用之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為6%,則申報之全年所得額應自行調整為166,000元【計算式:(營業收入淨額1,000,000元+利息收入100,000元)×純益率6%+出售房屋利得100,000元】。 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將至,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當年度如有出售房屋之交易增益,且扣除是項增益後之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者,應依照規定調整申報課稅所得額並繳清應納稅款後(獨資、合夥組織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款,惟仍應辦理結算申報),才能適用擴大書面審核。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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