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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05-07
標題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股利若遲遲未付或逾請求權時效者,免轉列其他收入課稅。
類別 應付未付之股利
內容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每年6月底前是公司召開股東會決議分配上一年度盈餘之股東會高峰期,近來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依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則帳載應付股利是否有其適用? 該局進一步指出:「股利」屬資本之利息,故公司決議分配時,營利事業帳上未認列過相關費用減除項目,又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2項規定,公司之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股東應依法課徵所得稅。為免重複課稅,爰於101年1月4日增訂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之2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帳載應付股利,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無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轉列其他收入規定之適用。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如對申報有不明瞭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 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x.gov.tw)查詢相關規定,服務人員將全力提供協助。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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