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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05-08
標題 海外所得課稅相關規定。
類別 海外所得課稅規定
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民眾詢問如投資信託基金及在臺灣掛牌的TDR(臺灣存託憑證)、ETF(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分配之收益及資本利得,是否為海外所得? 該局就海外所得之相關課稅規定,說明如下: 一、投資者申購之基金,如於國內註冊發行,其申請贖回受益憑證之所得,屬中華民國來源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該筆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如於國外註冊發行,其配息及申請贖回該受益憑證的交易所得,屬於海外所得。 二、投資於臺灣掛牌的臺灣存託憑證(TDR),持有人取得外國公司委託存託銀行發給之股息、紅利、利息或其他收益,屬於海外所得;而臺灣存託憑證於境內轉讓所發生的證券交易所得,為屬於中華民國來源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如有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三、投資在臺上市之香港ETF,其配息係來自香港ETF分配之收益,屬於海外所得,而個人於臺灣證交所買賣該ETF所發生的證券交易所得為中華民國來源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如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因投資取得上述之海外所得,自99年1月1日起,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第13條規定課徵基本稅額,以免因漏報所得而致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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