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帳務、稅務申報、工商登記 營業稅申報、各類許可執照申請、投資抵減申請 財會領域各項事務、企業經營服務、傳票結帳報表 稅務新聞、線上申辦查詢、法律規章 所需服務、節稅變更簽證、境外公司
     
 
發佈日期 2012-05-19
標題 納稅義務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應依法誠實申報所得基本稅額,以免受罰。
類別 出售未上市(櫃)股票
內容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該轄某一家族成員,97至98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中,申報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證券交易所得,逕按成交價格之20%列報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經該局查得其實際購買成本,核定短報證券交易所得1千餘萬元,除補稅外並處漏稅罰。納稅義務人不服,主張個人無保留交易憑證之義務,且已依法按成交價格之20%申報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並無短漏報之故意或過失,申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續提行政訴訟,亦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駁回。 該局指出,所得稅係採自動申報制,納稅義務人有應課稅之所得應依法誠實申報。個人從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等有價證券交易,未依法申報交易所得,或未提供證明所得額之文件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已提供或已查得交易時之成交價格,但確實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始得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其所得額,如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高者,則應依查得資料核計其所得額。是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之計算,以核實認定為原則,例外因出賣人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且稽徵機關亦未能查得實際所得資料,始能依查核辦法規定之標準核定之,尚非納稅義務人得任意選擇計算,取巧規避稅賦,而有違立法目的。 國稅局再次呼籲,正逢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納稅義務人若有上開證券交易所得應依法誠實申報所得基本稅額,如未保留原始取得成本之相關憑證,為免遺漏遭處罰,應可自行查對資金往來紀錄,或向被投資公司查證相關資料。否則若納稅義務人未盡協力義務證明相關成本費用,而非確實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其逕按成交價格之20%低報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一經查獲短漏報情事,將遭受處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稅務法規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