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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05-22
標題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收款時為開立發票時限者,若收受支票,得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
類別 開立發票時限
內容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電話詢問有關經營室內設計裝潢業之營業人,其銷售勞務如收受支票,應於何時開立統一發票?又如該支票屆期無法兌現,該如何處理?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以收款時為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6條規定,其收受之支票,得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又如其收受之支票屆期無法兌現,營業人得檢附證明將原開立統一發票作廢,俟營業人實際受清償之時再另行開立。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勞務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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