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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05-25
標題 申報綜合所得稅一般扣除額較常發生錯誤情形。
類別 綜所稅之一般扣除額
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一般扣除額分為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可選擇金額較大者申報較為有利;惟經選定採標準扣除額,或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而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常因一時疏忽或誤解法令規定而申報錯誤,造成嗣後補稅之困擾,特將列報扣除額時較常發生錯誤之情形彙整說明如下: 一、申報列舉扣除額,但列舉扣除總額小於標準扣除額〈100年度標準扣除額單身申報者為76,000元,與配偶合併申報者為152,000元〉,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國稅局對這類案件會以較有利之標準扣除額核定。 二、重複列報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 三、列舉扣除額常發生錯誤項目: 〈一〉捐贈:列報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應以20%為限〉,或列報對未依法辦理登記或未設立之團體的捐贈,或名為捐贈但屬有相對代價的給付〈如:於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或加入團體的團費、入會費、年費等〉。 〈二〉 保險費: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非同一申報戶內〈在同一申報戶才符合規定〉,或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每人每年之保險費未達24,000元,而以 24,000元列報〈應以實際金額列報〉,或申報兄弟姐妹、其他親屬或家屬之保險費〈屬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才可列報〉。 〈三〉申報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未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或同時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僅得擇一申報〉。 〈四〉列報災害損失扣除額,但該項災害損失未報請國稅局勘查及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文件。 〈五〉直接對私立學校之捐贈,誤以綜合所得總額50%為限額列報(非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的捐款應以綜合所得總額之20%為限)。 〈六〉醫藥及生育費:申報非屬公立、公、勞、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非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醫院之醫藥費等〈上述情形不符所得稅法規定〉,或未減除受有保險給付之金額〈保險給付應自實際發生之金額中減除〉。 〈七〉房屋租金支出:申報扶養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之房屋租金支出〈應僅限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租屋自付者〉,或同時列報房屋租金支出與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二者應擇一申報〉。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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