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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06-14
標題 娛樂業之門票收入,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7款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類別 娛樂業之門票收入
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檢舉,其至電影院消費,業者有短漏開發票,涉嫌逃漏稅情形,查電影票部分係屬娛樂業之門票收入,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7款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惟仍須報繳營業稅,故尚無短漏開發票情事。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惟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娛樂業之門票收入得免開統一發票,故消費者至電影院消費,門票部分雖未能取得電影院開立之統一發票,惟該門票收入,業者仍須併入營業稅銷售額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電影院銷售學生套票一套300元,內含票價250元及餐價50元。消費者當日購買4套學生套票共計1,200元,扣除門票收入(得免開統一發票)1,000元後,開立之統一發票(餐價)金額計200元,故消費者僅取得200元之統一發票,惟電影院仍須就1,200元報繳營業稅。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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