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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06-20
標題 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補稅外,還會被處罰。
類別 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
內容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進之貨物或勞務,勿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因虛報進項稅額及未依規定取得憑證,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漏稅罰與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按總額處5%行為罰,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於100年1月25日向未辦營業登記之B商號進貨計5,000,000元,卻以C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250,000元(C公司係以販售發票圖利),依規定A公司應補稅並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A公司虛報進項稅額250,000元,先擇定從重處罰之法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最高罰鍰1,250,000元(250,000元×5倍)與稅捐稽徵法第44條應處罰鍰250,000元(5,000,000元×5%)比較,本案應處罰鍰法據係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另A公司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應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125,000元,惟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250,000元,本案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罰鍰250,000元。 該局特別籲請營業人不要向未辦營業登記之商號進貨,以免因該商號提供非實際交易對象廠商開立之統一發票,而致發生虛報進項稅額與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之情形,不但補稅,還要處罰。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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