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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06-21
標題 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欄位不敷使用時不可用同1組字軌號碼以續下頁方式開立多張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類別 開立電子計算機發票
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經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如同一個買受人購買項目眾多,無法於1張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開立完成時,不可用同一組字軌號碼以續下頁方式開立多張未詳載銷售額、稅額及總計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避免造成重複給獎之情事。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買受人名稱、統一編號、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如其品名、數量、單價等各項欄位不敷填寫使用時,得開立1張總金額及總數之統一發票,並另行填具載明品名、數量、單價等項之明細清單作為附表,惟前項明細清單應複寫1式2份分別黏貼於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及收執聯背面並加蓋銷貨商騎縫印章。邇來有發現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以同一組字軌號碼用續下頁方式開立多張未詳載銷售額、稅額及總計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與前揭規定不符。 該局提醒,營業人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之統一發票,其字軌號碼如因列印錯誤致發生重複領獎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9條規定,該溢領獎金應由該營業人償還。是以,營業人應依上開規定詳實記載開立,勿以同一組字軌號碼用續下頁方式開立多張未詳載銷售額、稅額及總計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避免發生有重複領獎之情形發生及違反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記載之罰則。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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