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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06-29
標題 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佣金應行注意事項。
類別 支付國外佣金
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支付仲介人之佣金支出,如能提供仲介契約書、居間仲介事實往來文件、統一發票或收據等原始憑證、銀行匯付或轉付等資金證明資料,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得申報為佣金支出,並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為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減除項目。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之佣金,依前揭規定,雖可認列為佣金支出,惟仍應提示雙方簽訂之代理或代銷合約、統一發票或收據等原始憑證;其已辦理結匯者,應提示結匯銀行書明匯款人及國外受款人姓名(名稱)、地址、結匯金額、日期等之結匯證明;未辦結匯者,應提示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以票匯方式匯付者,應提示收款人確已實際收到該票匯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憑予認定。 該局查核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支付國外佣金之佣金比率(即各產品佣金支出佔各該產品銷貨收入)介於10﹪至60%,遠超過於當年度申報平均毛利率6.35﹪之不合理情形,經通知該公司未能提供完整之仲介契約及仲介事實資料,且部分匯付款項之受款人為仲介交易以外之第三人,非仲介契約所載之仲介人,亦未提供受款人匯入其帳戶之各筆佣金已提出轉付仲介人之相關證明資料供核,爰依前揭規定剔除其列報之國外佣金支出計約5百餘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佣金支出時,應注意所得稅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並應取得及保存與佣金支出相關之契約、原始憑證、匯付款項及居間仲介往來事實資料,以免因不符稅法規定遭補稅或送罰,影響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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