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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07-14
標題 營利事業列報政黨捐贈,稽徵機關准予認列之條件為何?
類別 認列政黨捐贈之條件
內容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政黨捐贈時,應確認該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該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已達2﹪,以符政治獻金法第19條規定。 該局說明: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101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台灣團結聯盟及親民黨推薦候選人得票率達2﹪以上,營利事業如對上述政黨捐贈,得於申報101年度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其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 營利事業如對政黨捐贈規定有不明瞭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x.gov.tw)查詢相關規定,服務人員將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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