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帳務、稅務申報、工商登記 營業稅申報、各類許可執照申請、投資抵減申請 財會領域各項事務、企業經營服務、傳票結帳報表 稅務新聞、線上申辦查詢、法律規章 所需服務、節稅變更簽證、境外公司
     
 
發佈日期 2012-07-16
標題 個人購入債權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而取得債權抵押物之課稅規定。
類別 個人購入債權參與拍賣
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購入債權,並用以承受該債權抵押物(實物所得),其應於承受抵押物及嗣後實際處分抵押物時,分別計算損益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投資管道多元化,個人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購入債權,嗣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抵押物(通常為土地或房屋),其因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並以所購入之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而取得抵押物者,個人應於取得該抵押物時(即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所屬年度),以法院拍賣抵押物價款減除購入債權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認列處分債權損益;個人所墊付債務人應負擔之強制執行費及法院移轉該抵押物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經取得法院核發之債權憑證者,於計算處分債權損益時,可自法院拍賣價款中扣除。個人於嗣後實際處分所取得之抵押物時,應以抵押物的出售價額減除其拍賣價款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認列財產交易損益,依法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張三於100年3月間以10,000,000元向資產公司購入以A不動產為抵押擔保品之債權,經法院拍賣該不動產後,張三於100年10月向法院聲明以拍賣底價12,400,000元承受A不動產,除向法院繳交保證金外,餘以債權抵繳方式繳納拍賣價款,依法院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所載,張三之債權分配金額為11,400,000元,另繳交執行費300,000元及土地增值稅700,000元,嗣後張三於101年4月將A不動產以13,000,000元出售予李四,故張三應分別於承受抵押物及實際處分抵押物時計算損益,併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計課: 一、100年10月處分債權損益: 債權處分收入11,400,000元(拍賣價款12,400,000元-執行費300,000元-土地增值稅700,000元)-債權購入成本10,000,000元=1,400,000元 二、101年4月處分A不動產抵押物損益: 抵押物之出售價額13,000,000元-拍賣價款11,400,000元 =1,600,000元 三、張三應將處分債權的財產交易所得1,400,000元併入100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課稅;而將處分A不動產抵押物的財產交易所得1,600,000元併入101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課稅。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如購入之債權與該抵押物的買主所約定的交易價格顯較當地時價為低,有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的情事者,稽徵機關均將依法查核並予據實核課。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稅務法規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