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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09-03
標題 保險理賠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類別 保險理賠收入
內容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分散財務風險,營利事業通常會針對重要商品和營業用資產,加強保險規劃,如取得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理賠款,要記得列報為當年度的其他收入,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該局並表示,部分營利事業取得保險理賠款後,如有須轉付給被害人的情形時,應取得和解書及領據(或匯款資料)等相關證明文件,並確實入帳。   北區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取得保險理賠收入時,應列報相關理賠收入,如確屬代收代付性質,亦應依規定入帳並保存該等證明文件,以確保租稅權益。   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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