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帳務、稅務申報、工商登記 營業稅申報、各類許可執照申請、投資抵減申請 財會領域各項事務、企業經營服務、傳票結帳報表 稅務新聞、線上申辦查詢、法律規章 所需服務、節稅變更簽證、境外公司
     
 
發佈日期 2012-09-04
標題 營利事業列報海外派遣人員薪資,須證明與業務有關。
類別 駐外人員薪資
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尚無須派遣長期駐外人員從事售後服務,若因特殊情形確有派遣長期駐外人員從事售後服務必要者,所列報的薪資費用,除應注意取得合法支付憑證外,還須證明與業務有關。 該局查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A公司其薪資費用項下列報長駐大陸地區人員之薪資支出700餘萬元,雖已取得薪資印領清冊,並依規定扣繳,亦說明派遣人員係因應該地區快速成長之售後服務工作所設置,為該公司憑藉良好的售後服務穩固銷售業績所必要,不過,經該局審視所提供資料,其中300多萬元並無法證明確實與其經營業務有關,遂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之費用,除應取具合法憑證外,仍應注意是否與業務有關。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稅務法規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