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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09-05
標題 未經核准張貼TRS標誌之營業人無法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作業
類別 TRS標誌
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政府為促進臺灣觀光產業發展,自民國92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制度,惟爾來常接獲外籍旅客反映,未經核准張貼「核准銷售特定貨物退稅標誌」(TRS)之營業人遊說購物,誤導其可向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致影響國際觀光形象。 該局指出,依「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3條及第5條規定,營業人如為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公司、未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且最近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成為特定營業人。經核准成為特定營業人者,於取得銷售特定貨物退稅標誌(即TRS標誌)後,應張貼或懸掛於明顯處,始得開辦外籍旅客購物退還營業稅業務。該辦法並規定,外籍旅客於同一天內向同一家經核准張貼TRS標誌之商店,購買可隨旅行攜帶出境之應稅貨物,其含稅金額達新臺幣3,000元以上,並在30天內將貨物攜帶出境者,得憑特定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及退稅明細表,在出境時向海關申請退還購物所支付之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符合前開規定且欲以外籍旅客購物可申請退還營業稅為由吸引旅客消費者,請填具「外籍旅客購物退稅(現場小額退稅)特定營業人申請書」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核准為特定營業人;未經核准成為特定營業人者,切勿以可退稅為由遊說外籍旅客購物,以免影響外籍旅客權益及造成消費糾紛,除傷及營業人商譽之外,並影響國家形象,營業人不可不慎。至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相關書表及資訊,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t.gov.tw「焦點話題」項下「外籍旅客購物退稅專區」)下載查詢。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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