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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09-10
標題 再轉繼承的財產可減免遺產稅
類別 再轉繼承的財產
內容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同一筆財產如因短時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將加重納稅義務人負擔。故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再轉繼承的財產且在死亡前5年內該財產已繳納過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在死亡前6至9年內者,分別按年遞減扣除80﹪、60﹪、40﹪、20﹪的遺產價額。 該局舉例,A君於94年2月24日死亡,遺有土地價值2,000萬元、房屋價值150萬元,遺產稅經核定並繳清後由繼承人B君繼承。若B君於98年2月24日死亡,則繼承自A君的財產,係死亡前5年內繼承且已繳納過遺產稅的財產,全數不計入遺產總額;若B君於100年7月8日死亡,則屬死亡前7年內繼承的財產,B君死亡時該等遺產價值合計為2,300萬元,則於計算被繼承人B君的遺產稅時,得依規定扣除60﹪之價額1,380萬元(2,300萬元×扣除比率60%)。 該局特別提醒,再轉繼承的財產如於當初繼承時未繳納遺產稅,則無減免遺產稅規定的適用。如有任何疑問,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0800-000321 或上該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 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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