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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2-09-14
標題 提繳退休金之課稅及申報規定
類別 提繳退休金
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有關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提繳退休金,扣繳義務人應如何辦理扣繳申報及填發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勞工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之退休金得 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依規定得扣除之金額,扣繳義務人免予扣繳,亦免列入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計算。依上開規定得扣除之自願提繳退休金金額,係以「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所列之月提繳工資,按員工自願提繳比率計算之;其扣除金額,以該分級表所列之月提繳工資上限15萬元之6﹪為限【個人如受僱於2個以上雇主,每月提繳工資合計超過15萬元者,得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扣除金額以108,000元為上限(15萬元×6%×12個月)】。 該局舉例說明,張三100年度每月薪資70,000元(全年度薪資為70,000元×12=840,000元),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規定其月提繳工資為72,800元,假設其自願提繳比率為6%,則張三每月提繳之退休金為4,368元,扣繳稅款為(70,000元-4,368元)×5%=3,281元。因此,張三100年度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應為(70,000元-4,368元)×12=787,584元,扣繳稅款為3,281元×12=39,372元。 該局籲請扣繳義務人注意,由勞工保險局發給之退休金,應由該局之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並請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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