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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2-10-19 |
標題 |
公司組織清算完結前後發現有退稅款處理方式 |
類別 |
清算完前後有退稅款 |
內容 |
本轄陳小姐來電:公司組織於清算完結前後,發現有應行課稅所得並有應退稅款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如尚未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前,有應退稅款由清算人代表公司具領。惟如已依法清算完結,該項應退稅款,稽徵機關應以公告方式送達,經公司利害關係人依公司法第333條規定,聲請法院重選清算人後,再由法院選派之清算人代表具領。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再進一步說明:公司清算雖已申報核定,如發現有應稅收益,仍應由清算人辦理清算所得更正申報,並將稅後餘額分派予股東,俾由股東辦理所得稅更正申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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