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帳務、稅務申報、工商登記 營業稅申報、各類許可執照申請、投資抵減申請 財會領域各項事務、企業經營服務、傳票結帳報表 稅務新聞、線上申辦查詢、法律規章 所需服務、節稅變更簽證、境外公司
     
 
發佈日期 2012-10-19
標題 公司組織清算完結前後發現有退稅款處理方式
類別 清算完前後有退稅款
內容 本轄陳小姐來電:公司組織於清算完結前後,發現有應行課稅所得並有應退稅款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如尚未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前,有應退稅款由清算人代表公司具領。惟如已依法清算完結,該項應退稅款,稽徵機關應以公告方式送達,經公司利害關係人依公司法第333條規定,聲請法院重選清算人後,再由法院選派之清算人代表具領。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再進一步說明:公司清算雖已申報核定,如發現有應稅收益,仍應由清算人辦理清算所得更正申報,並將稅後餘額分派予股東,俾由股東辦理所得稅更正申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稅務法規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