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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2-10-31 |
標題 |
執行業務者使用之汽、機車強制責任險保費,有條件准予列報費用。 |
類別 |
執行業務者之汽、機車保費 |
內容 |
轄內王先生詢問,其執行業務上使用之汽、機車,所繳納之強制責任險保費,可否列報費用?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使用之汽、機車,如屬執行業務者所有,經載於財產目錄並取得合法憑證者,其投保之強制責任險,如係屬執行業務所必需,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應准予核實認定;惟該車輛係執行業務與家庭合用者,其保險費以1/2認列,且除因業務需要,經提出車輛使用情形及與業務有關之事實證明,准予列報2輛以上之保險費外,其列報之費用應以1輛為限。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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